close

 

毎次看到這種文章都覺得很怪~~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property/20170603/37670596/

只要不違反使用分區及相關法令限制,管委會憑什麼限制停什麼車,如果照這種邏輯,改天就可以限制你家進出只能同一個人,真是奇怪!!

所以補充一個裁判的觀點

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二號

按區分所有建物,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第一款:「同一建物所屬各種共用部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依各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情形,分別合併,另編建號,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。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用部分者,得予除外。」之規定可知,公寓大廈之停車位與其他公共設施併同登記為一建號,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共有,如購買車位者取得較多之應有部分,自得對該特定之車位享有專用權。準此,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之買賣,若已由建商或起造人與各承購戶定明停車位之使用權者及其範圍者,當可解釋為係一種共有物之分管契約,具有拘束各該分管契約當事人之效力。也就是說 獨立產權車位屬於約定專用,不屬管委會管轄範圍!!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sty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